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81号
刘玉山:
你因诉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现青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行终字第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是: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王文光、张为松医疗费用票据系伪造,以此为依据的法医鉴定也是伪造的,王文光、张为松没有受伤。
本院审查认为,你因修东屋房后散水,与邻居张为松及其家人发生纠纷进而厮打,你殴打张为松、王文光的事实存在,公安机关依法对你进行治安处罚并无不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民二终字第576号民事判决虽查明王文光、张为松提供的部分门诊收据系伪证,但并未否认你们双方打架的事实,你据此认为法医鉴定结论系伪造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刘玉山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