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14号
李春义:
你因诉扶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0)西行初字第313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张春风、许连营、赵根发、赵长水等人证言,在你与张群章、郑付收、张战胜等人发生争执时,击打及伤害行为是短时间内发生的,扶沟县公安局韭园派出所虽及时予以制止,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争执再次发生,结合本案其他事实,这种不是对现实状态,而是对将来考虑不周、因而未采取完善措施预防他人致伤的过错,不宜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基于此,西华县人民法院以扶沟县公安局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而非直接侵权的理由,判决扶沟县公安局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合法适当,该判决应予支持,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