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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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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小平诉被告博爱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2014)博行初字第00018号 原告王小平,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博爱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孙信花,局长。 原告王小平诉被告博爱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

(2014)博行初字第00018号

原告小平,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博爱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孙信花,局长。

原告小平被告博爱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在胜

审判员  聂 荣

陪审员  秦金环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