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行初字第000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孝平,主任。 原告刘海霞诉被告博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霞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在胜 审判员 聂 荣 陪审员 秦金环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