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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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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镯因诉陕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36号 李玉镯: 你因诉陕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以陕县公安局违法注销你的户口登记,致使你的工作调动手续不能完善,造成你工作关系不能落实和相应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36号

李玉镯:

因诉陕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以陕县公安局违法注销你的户口登记,致使你的工作调动手续不能完善,造成你工作关系不能落实和相应经济损失9万元,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错误为理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你工作调动未能落实的原因是调动的审批手续没有完成。1、《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改进工人调配工作的通知》(豫劳人计字1985第19号)第五条规定:“凡零星调动工人,均由调出单位向具有调入工人审批权限的单位发寄商调函件,调入单位同意时,填写《要求调入工人审批表》,通知调出单位办理调动手续。公安、粮食、银行等部门可凭具有审批权限的单位的《工人调动审批表》给予办理户、粮及工资关系。”陕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程序中调查陕县劳动局就业股(负责工人调动)股长的笔录显示,在《工人商调表》的商调手续完成后,还应由劳动部门填发调令,才能完成调动手序。本案中,你于1998年4月办理的《工人商调表》审批单位栏均已加盖印章,商调手续已完成,但你没有办理《工人调动审批表》(调令)的审批手续,是影响你工作关系落实的原因。2、办理《工人调动审批表》(调令)的审批手续,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户口簙》。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必须以提交《户口簙》为前提和条件,才能办理《工人调动审批表》手续的要求,且你在没有持有《户口簙》的条件下亦办理和完成了《工人商调表》的审批和盖章程序,故你主张因陕县公安局注销你户口登记并拒不补办,使你不能提供《户口簙》办理《工人调动审批表》手续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中你主张的因工作关系不能落实而发生的工资、养老金、退休金、医疗保险金等损失,与陕县公安局注销你户口登记的行政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审认定你的赔偿请求证据不足和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赔偿请求,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陕县公安局注销你户口登记的行政行为,已经陕县人民法院(2006)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确认为违法,但你对主张的赔偿请求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对该违法行政行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及其损害事实的证据进行举证,你仍有权就陕县公安局注销你户口登记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其它直接损害要求赔偿。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