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48号
杨明安:
你因诉伊川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以伊川县公安局作出的伊公(鸣)决字(2010)第16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为理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伊川县公安局在作出的伊公(鸣)决字(2010)第16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据调查的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据作出的认定主要证据充分,其履行的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