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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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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化丽因诉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豫法行申字第00003号 王化丽: 你因诉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行终字第139号行政判决,以自己到北京市天安门公交车站时虽然带有信访材料,但没有非访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的治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豫法行申字第00003号

王化丽:

因诉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行终字第139号行政判决,以自己到北京市天安门公交车站时虽然带有信访材料,但没有非访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理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和处理的地点,你于2008年3月8日持信访材料到该地区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的信访反映程序。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