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豫法行申字第00003号
王化丽:
你因诉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行终字第139号行政判决,以自己到北京市天安门公交车站时虽然带有信访材料,但没有非访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理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和处理的地点,你于2008年3月8日持信访材料到该地区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的信访反映程序。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