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36-1号
秦小勇:
你因诉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行终字第105号行政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
我院经审查认为:你所诉洛阳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向洛阳市亚威置业有限公司颁发的拆许字(2003)第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行终字第143号行政判决中进行了司法审查,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受上述生效判决的羁束。
另案中,高振铎、冯松君、孙炎贵诉洛阳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向洛阳市亚威置业有限公司颁发拆许字(2003)第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行终字第143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现本院已作出(2013)豫法行申字第6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行终字第143号行政判决中进行了申诉复查,高振铎、冯松君、孙炎贵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申诉。
综上所述,你对洛阳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向洛阳市亚威置业有限公司颁发的拆许字(2003)第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不服申请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申诉,请你们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