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84号
赵宝玉:
你因诉商丘市夏邑县人民政府向姜百山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商行再字第1号行政裁定,以1994年房改时夏邑县农业局应当将争议土地上的房屋确定给你,但夏邑县农业局将其卖给姜百山,夏邑县人民政府据此作出向姜百山颁证行为侵害了你的房改权和房改房优先购买权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1、2000年7月夏邑县农业局和姜百山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该宗土地有偿转让给姜百山,夏邑县人民政府据此向姜百山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你对该宗土地及其附属房屋未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故你与夏邑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你主张房改及优先购买权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你与夏邑县农业局对该宗土地上房屋的房改问题,属于房改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你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