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61号
郝秀真、张维、张阳诉开封市郊区国土资源局为祁朝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汴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祁朝鲜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祁朝鲜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