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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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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秀真、张维、张阳诉开封市郊区国土资源局为祁朝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行政裁定书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61号 郝秀真、张维、张阳诉开封市郊区国土资源局为祁朝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汴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祁朝鲜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祁朝鲜的申诉符合法律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61号

郝秀真、张维、张阳诉开封市郊区国土资源局为祁朝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汴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祁朝鲜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祁朝鲜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