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83号
雷玉生、代金尧诉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政府为雷国军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雷国军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雷国军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