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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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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玉生、代金尧诉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政府为雷国军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83号 雷玉生、代金尧诉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政府为雷国军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雷国军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雷国军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83号

雷玉生、代金尧诉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政府为雷国军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雷国军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雷国军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