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73号
李振军(君):
你因与商丘市民权县野岗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家彬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商行终字第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你以与张家彬已签订调解协议,纠纷得到解决为由,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本院对你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该案不再进行审查。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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