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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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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琴因诉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60号 李素琴: 你因诉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行终字第128号行政判决,你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2011)8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和洛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60号

李素琴:

因诉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行终字第128号行政判决,你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2011)8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违法为理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洛阳市西工区西小屯村委决定收回西小屯村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时,你所持有的原土地证书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即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且涉及的同村其他村民的土地使用证书亦同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你主张西小屯村被收回的土地为国有性质的理由不能成立。二、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批准西小屯村实施城中村改造的目的是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水平,该改造项目取得绝大多数村民同意并签订协议符合该村村民的整体利益,原审法院认定该改造项目属村公益事业用地符合法律规定,你主张该项目不属村公益事业的理由不能成立。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你主张该指定管辖裁定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