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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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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福全因刘有英诉获嘉县人民政府向你颁发房产证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18号 韩福全: 你因刘有英诉获嘉县人民政府向你颁发房产证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新行终字第88号行政判决,认为你与你母亲刘有英签订的《赡养与继承协议》是被迫所签,协议中关于部分房屋所有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18号

韩福全:

你因刘有英诉获嘉县人民政府向你颁发房产证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新行终字第88号行政判决,认为你与你母亲刘有英签订的《赡养与继承协议》是被迫所签,协议中关于部分房屋所有权归刘有英的内容,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争议房屋全部的所有权应归你所有,原判依据该协议撤销你的房产证错误,因而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2000年5月7日,你和你弟韩利军与你母亲刘有英签订《赡养与继承协议》,协议中明确了你所翻建的新房中的一层两间作为刘有英养老使用,其所有权归刘有英所有。该协议签订时由你本人在场并签字,现你主张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二、2000年9月,你在申请房屋登记时,隐瞒了该协议及你与刘有英对房屋共有的情况,获嘉县人民政府在未查清权属的情况下予以登记,属主要证据不足,原审判决撤销其颁证行政行为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