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博行执字第000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孝平,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军,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邢春红,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博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博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博人口征决字(2013)第338号博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于2014年2月26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博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博人口征决字(2013)第3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博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博人口征决字(2013)第3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博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博人口征决字(2013)第3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在胜
审判员 聂 荣
审判员 张保国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