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行初字第00016号 法定代表人孙信花,局长。 原告米长河诉被告博爱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长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在胜 审判员 聂 荣 陪审员 秦金环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
浏览:1012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952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788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77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759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737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73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705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59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