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行初字第000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柏林,局长。
原告许小兵诉被告博爱县城管局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小兵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在胜
审判员 聂 荣
陪审员 秦金环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