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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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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与赵艳华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郾行执字第00120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新桢,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全杰,漯河市国土资源局郾城分局监察队队长。 被执行人赵艳华,女。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郾行执字第00120号

申请执行漯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新桢,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全杰,漯河市国土资源局郾城分局监察队队长。

执行人赵艳华,女。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艳华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漯国土资郾监罚(2014)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漯国土资郾监罚(2014)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漯国土资郾监罚(2014)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赵艳华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缴纳行政处罚罚款84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桂花

审判员  陈铁营

审判员  武献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