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郾行执字第00005号
法定代表人宋元令,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民建,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薛群柱,该委员会第二物价管理所所长。
法定代表人梁晓永。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郾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江文化艺术培训中心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郾发改价处字(2014)2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郾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郾发改价处字(2014)2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郾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郾发改价处字(2014)2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长江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按照郾发改价处字(2014)2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缴纳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及逾期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桂花
审判员 陈铁营
审判员 武献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