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郾行执字第00140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桢,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全杰,漯河市国土资源局郾城分局监察队队长。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超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漯国土资郾监罚(2014)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漯国土资郾监罚(2014)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漯国土资郾监罚(2014)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没收被执行人高超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被执行人高超按照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漯国土资郾监罚(2014)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确定的内容履行,缴纳行政处罚罚款6375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桂花
审判员 陈铁营
审判员 武献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