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站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王建萍,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王平友,所长。 第三人梁艳,女,1983年8月9日出生。 原告王建萍不服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中站派出所2013年9月3日作出的“焦中公(社)行罚决字第(2013)2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萍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萍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萍负担。 审 判 长 张长明 人民陪审员 马 玲 人民陪审员 许 妍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