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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建萍不服焦作市公安局中站派出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站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王建萍,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 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中站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王平友,所长。 第三人梁艳,女,1983年8月9日出生。 原告王建萍不服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中站派出所2013年9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站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王建萍,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

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中站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王平友,所长。

第三人梁艳,女,1983年8月9日出生。

原告王建不服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中站派出所2013年9月3日作出的“焦中公(社)行罚决字第(2013)2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萍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萍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萍负担。

审 判 长  张长明

人民陪审员  马 玲

人民陪审员  许 妍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