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马行初字第00001号 法定代表人刘献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薛恒来,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山,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念东,该局科长。 原告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田英明 审 判 员 王松领 人民陪审员 刘喜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姗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