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恢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陈李明,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公务员。
法定代表人曹禄生,局长。
陈李明申请执行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侵权一案,本院根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林超
审判员 程军平
审判员 郭新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