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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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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李明申请执行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5)卢法执恢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陈李明,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公务员。 被执行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曹禄生,局长。 陈李明申请执行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侵权一案,本院根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

(2015)卢法执恢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陈李明,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公务员。

执行卢氏县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曹禄生,局长。

陈李明申请执行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侵权一案,本院根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林超

审判员  程军平

审判员  郭新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