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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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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会峰与卢氏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5)卢行初字第24号 原告陈会峰,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卢氏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宋福栓,局长。 住所地:卢氏县城新建路。 组织机构代码:00582814-9 委托代理人牛长水,卢氏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为:

(2015)卢行初字第24号

原告陈会峰,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卢氏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宋福栓,局长。

住所地:卢氏县城新建路。

组织机构代码:00582814-9

委托代理人牛长水,卢氏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为:有权参与诉讼、质证、答辩、辩论,变更、撤销处罚决定、参与协调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

委托代理人高超云,卢氏县公安局东明派出所民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峰,局长。

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

组织机构代码:00580259-8

委托代理人王淑亚,三门峡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陈会峰不服被告卢氏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卢氏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牛长水、高超云,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王淑亚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会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卢氏县东明镇黑马村二组李邦生自称是原告陈会峰姨夫,受原告陈会峰委托到庭,但未向本院提交书面委托代理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陈会峰接到法院开庭通知,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李邦生虽然称受原告陈会峰委托到庭,但其未出具委托代理手续,不符合法律关于委托代理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会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会峰负担。

审 判 长  程军平

审 判 员  朱金鹏

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旭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