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漯行监字第9号
你们双方因行政赔偿一案,均不服本院(2013)漯行终字第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高闯营的主要申请理由为:1、二审判决仅判令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简称房管局)承担69100元的购房款损失,属适用法律不当。2、二审判决确认了房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高闯营的直接损失是房屋的实际价值损失32.8万元,而不是购房款损失,房管局应当全额赔偿高闯营的房屋价值损失32.8万元。房管局的主要申请理由为:1、房管局为高闯营的颁证行为虽然违法,但未损害其合法权益。2、颁证行为发生在交付房款之后,高闯营的损失是卖房人海龙公司造成的,与颁证行为无因果关系。3、二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错误。综上,双方均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
本院经复查认为,房管局为高闯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已为本院(2006)漯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所确认。该行政行为存在对申请材料审查不严、证明材料有误、委托代理行为不合法等违法行为。据此,房管局的颁证行为违法应当确认。由于该行政行为违法,导致被诉后被法院撤销,也直接导致了高闯营所购房屋失去了合法使用权,确实给高闯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房管局应当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高闯营购房的直接损失是其交付的购房款69100元,本院二审判决房管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高闯营和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均不予支持。本案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希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