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保祥与临颍县人民政府、李新豪土地行政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漯行监字第6号 李保祥: 你因与临颍县人民政府、李新豪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本院(2014)漯行终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申请理由为:1、本案争议土地系李保祥于1989年4月18日在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漯行监字第6号

李保祥:

你因与临颍县人民政府李新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本院(2014)漯行终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申请理由为:1、本案争议土地系李保祥于1989年4月18日在本组召开的承包大会上通过竞争取得承包经营权,按照当时中央的文件规定,申请人的承包合同现在仍然有效。2、申请人是本案争议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3、临颍县人民政府李新豪颁证时李新豪12岁,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4、一、二审裁定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立案再审

本院经复查认为,本院(2013)漯民二终字第179号生效民事裁定已经审理认定,因李保祥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其于1989年4月18日至1993年4月18日期间承包经营土地的具体位置,也无法确定李保祥自1993年4月18日后至今对本案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故李保祥不是本案争议土地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依据以上事实,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行初字第86-1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14)漯行终字第15号行政裁定认定李保祥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其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申请人李保祥申请再审称其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李保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希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