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3)漯行监字第11号
你为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秦付山颁发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对本院(2013)漯行终字第19号行政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立案。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案案涉土地原属河南省临颍县城关镇西街第二村民组,根据有关协议和文件,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10月6日为临颍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颁发了临国用(97)字第04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010年5月20日为秦付山颁发了临国用(2010)第0001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故案涉土地性质早在1997年即已变更为国有土地,且现在证据尚不能证明你享有案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你对该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