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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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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豫通石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漯河市人民政府、一审原告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南关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纠纷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漯行监字第3号 漯河市豫通石化有限公司: 你为与被申请人漯河市人民政府、一审原告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南关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漯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漯行监字第3号

漯河市豫通石化有限公司

你为与被申请人漯河市人民政府一审原告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南关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漯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将本案恢复到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南关村民委员会再审状态。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复查后认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而涉案的1991年11月1日占地协议却明确显示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南关村民委员会的身份是监督管理方,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南关村民委员会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原一二审裁定据此认定漯河市干河陈乡南关村民委员会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并无不当之处。你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原一二审裁定的结果。

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应予维持。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