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漯行监字第10号
陈红珍:
你因与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本院(2014)漯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申请理由为:陈红珍于2013年11月24日向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但该局并未对申请内容进行肯定的回复。请求判决该局对申请人的第三、四项申请内容予以肯定或否定性公开回复。
本院经复查认为,陈红珍申请公开的第三项信息内容是:2010年以来行政事业单位是否逢进必考,是否有进人没有考试的?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回复是:(1)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我市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凡进必考原则,并由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考录,自2010年以来我市共招录307人。(2)事业单位进人渠道较多,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都符合规定,我市事业单位进人的政策主要是市编委2012年下发的漯编(2012)11号文件,公开招聘力度在不断加大,仅市直事业单位2011年以来就公开招聘136人。申请公开的第四项信息内容是:工行是否报告过有人买断工龄,是否批准?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回复是:没有报告,工行属垂直管理,其人事权在省工行。以上两项回复均是
针对申请人陈红珍的申请内容进行的明确的、具体的回复,回复内容没有停留在是与否的表面,更进一步说明了原因。根据回复内容,一般判断均能得出是与否的答案。因此,申请人陈红珍申请再审称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信息公开申请没有进行肯定的回复,申请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陈红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希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