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漯行监字第3号
崔建勋:
你因与漯河市城乡规划局、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漯行终字第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申请理由为:1、漯河市城乡规划局针对华东竹苑建设项目举行的听证会通知申请人参加并发表了意见,表明申请人的房屋与该项目之间会产生实际影响,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漯河市城乡规划局核建的建设项目在申请人房屋的正北方向,明显对申请人的房屋有遮挡。申请人日照时间由原来的8小时变成了2小时,房屋因此而贬值是必定的,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已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3、本案的楼间距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和楼间距要求;4、被申请人的规划不符合土地性质,规划面积与实际不符,行为违法。综上,请求依法立案再审。
本院经复查认为,漯河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华东竹苑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结论显示,申请人房屋所在建筑的受分析面范围内每套住宅,日照均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的设计规范要求,漯河市城乡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行政行为并不违法。原审据此以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崔建勋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崔建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希服判息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