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3)漯行监字第12号
你为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谢春辉工伤认定纠纷一案,对本院(2013)漯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认为,你与第三人谢春辉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谢春辉所受伤害为上下班途中,不应给予工伤认定。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是正确的。你在再审申请书中指出“谢春辉出勤一天(指销售、联系业务,加上开车,才能算出勤一天),出勤一天给一天的钱……”。谢春辉所受伤害是在外出开车完成销售任务返回目的地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审认定谢春辉与你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该案事故发生地位于242省道自西向东至鲁山县辛集乡移民新村西处,而谢春辉住所地在漯河市召陵区邓襄镇于庄村,你申请再审称谢春辉所受伤害为上下班途中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你对该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