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漯行监字第5号
王孝堂、王玉着、王天堂:
你们为与河南省临颍县房产管理局、一审第三人海俊德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本院(2013)漯行终字第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认为原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判决撤销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海俊德颁发的颍房第40号房产所有权证,并赔偿王孝堂、王玉着、王天堂相应房屋面积和相关拆迁补偿费用。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复查后认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本院二审裁定以王孝堂首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两年的法定起诉期限的规定以及其无权对颍房第40号房产所有权证再行起诉为由驳回了王孝堂的起诉,本院二审裁定对颍房第40号房产所有权证颁证程序并未做实体审理。你们的再审申请认为临颍县房产局的办证程序违法并要求对该办证程序进行审理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原二审裁定驳回王孝堂的起诉并无不当之处。你们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推翻本院原二审裁定的结果。
你们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应予维持。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