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漯行监字第11号
陈本正:
你为与河南省临颍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漯行终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认为原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判决:1.追究临颍县公安局有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责任;2临颍县公安局应当予以赔偿。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复查后认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理由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你申请再审要求人民法院追究临颍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渎职责任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2.你要求临颍县公安局对你进行赔偿,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对此,原一、二审裁定均明确了相关的法律条款。你虽然认为临颍县公安局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你的再审申请要求人民法院追究临颍县公安局有关人员的渎职责任及临颍县公安局应对你进行赔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原一、二审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之处。你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推翻原一、二审裁定的结果。
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应予维持。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