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漯行监字第6号
任德铭:
你因诉临颍县繁城回族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繁城镇政府)、第三人陈法旺土地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漯行终字第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申请理由为:一、申请人涉争耕地一直完粮交税至2014年,被申请人称1992年把该宗土地进行规划并不属实。即使1992年村镇规划成立,第三人也超过规划图超占了申请人的责任田宽2米、长8.5米。二、申请人因该案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应归责于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或不及时作为,该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根据第三人陈法旺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1992年的村镇规划图可知,涉争土地在1992年村镇规划时已确定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临颍县人民政府于1993年3月为陈法旺颁发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且繁城镇杜庄村民委员会也证实本案争议土地在1992年村镇规划时,已被规划为宅基地,不再具有责任田的性质。因此,申请人任德铭主张涉争土地为责任田,应归其所有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任德铭与争议土地并不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繁城镇政府作出的繁政(2014)50号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二、申请人任德铭主张其因该案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根据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漯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被申请人繁城镇政府已经赔偿了任德铭各项损失9564.5元,该判决生效后,繁城镇政府已依据该判决及时履行了法定的行政职责。申请人任德铭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综上,任德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予驳回。希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