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济中行立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史占来。
上诉人史占来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史占来上诉称,济源市人民法院没有调查事实,随意裁定其与汽车城违法占地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不予受理。其是苗店居委会居民,居民利益是以行政村核算的,汽车城违法占地已侵占了其家的祖坟,事实确凿。故其请求依法撤销(2015)济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指令济源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任何公民对违法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史占来举报汽车城违法占地的举动值得倡导。但史占来所举报的被违法占用的土地是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非其所有,土地主管行政机关是否查处与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史占来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故济源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史占来的起诉并无不当,史占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钢战
审 判 员 黄秋评
助理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正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