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5号
原告何老璞,男,汉族,1945年12月21日出生。
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崔绍营,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明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冉庄村包村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峥,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老璞诉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2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豫法行指字第43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老璞、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杨明强、王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老璞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老璞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老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老璞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枝
审 判 员 李建锋
审 判 员 赵忠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高小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