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再申字第00012号
郭英杰诉焦作市房产管理局、闫水才、闫玉海房产行政登记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焦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郭英杰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郭英杰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