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73号
洛阳市豫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诉洛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洛行终字第86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豫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洛阳市豫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苗春燕(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