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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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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国英与鹿邑县鸣鹿办事处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45号 任国英: 你因诉鹿邑县鸣鹿办事处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08)鹿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周行终字第131号行政判决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周行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45号

任国英:

你因诉鹿邑县鸣鹿办事处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08)鹿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周行终字第131号行政判决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周行监字第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以你方家庭成员并未全部死亡,家庭承包关系应继续存在,胡堂村村委不能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给任国杰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8年土地二次延包时,按照1984年中央提出的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的政策,你方家庭1980年开始承包的土地已经到期。此时其他家庭成员均已去世,你本人也已出嫁八年,考虑到你嫁到婆家后并未取得承包地,胡堂村村委为你保留了1.8亩耕地,并将你家在第轮承包的部分土地即本案争议地2.9亩调整给任国杰耕种,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这种处理解决了当地个别农户间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大稳定、小调整”的相关政策规定。由此,原城郊乡人民政府根据胡堂村村委与任国杰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任国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