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76号
魏素梅因诉长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中行再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魏素梅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苗春燕(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