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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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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喜荣与新乡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郭正文房产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54号 何喜荣诉新乡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郭正文房产行政登记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新行终字第161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何喜荣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何喜荣的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54号

何喜荣诉新乡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郭正文房产行政记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新行终字第161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何喜荣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何喜荣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