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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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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怀民与郸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郸城县丁村供销合作社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13号 张怀民诉郸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郸城县丁村供销合作社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周行终字第57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怀民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

(2013)豫法申字第00113号

张怀民郸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郸城县丁村供销合作社土地政登记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周行终字第57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怀民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张怀民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苗春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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