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80号
李新中:
你因诉登封市司法局、第三人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司法行政管理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行终字第247号行政裁定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申字第1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登封市司法局出具的“履行判决情况说明”,是在执行登封市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过程中,对判决确定的审查义务履行情况所作的一个说明。也即登封市司法局向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本身未对你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你若认为登封市司法局履行判决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主张。原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