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72号
王爱华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许可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郑行终字第255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爱华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王爱华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