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43号
武模祥诉扶沟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周行终字第48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模祥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武模祥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春燕(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