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终字第0016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会有,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杰,该单位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吕宇航,该单位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李六来,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委托代理人张献民,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李会有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李六来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李会有以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李会有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会有撤回本案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会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