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42号
泌阳县王店乡上岗村委小尹庄村民组诉泌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驻法行终字第13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泌阳县王店乡上岗村委小尹庄村民组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泌阳县王店乡上岗村委小尹庄村民组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春燕(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