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58号
仵丰辽:
你因诉镇平县石佛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07)镇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行终字第247号行政判决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行再字第6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镇平县石佛寺镇玉器厂(以下简称玉器厂)1989年8月14日开业申请报告书载明,建立于1969年元月的玉器厂属集体企业,由镇政府投资。故镇政府以石政(2005)54号《关于免去仵丰辽同志职务的通知》免去你玉器厂原厂长职务的行为,是对自己投资所属的集体企业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你作为该企业原经营人员,因镇政府免去厂长职务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免职文件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的结论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