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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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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丰辽与镇平县石佛寺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58号 仵丰辽: 你因诉镇平县石佛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07)镇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行终字第247号行政判决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58号

仵丰辽:

你因诉镇平县佛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07)镇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行终字第247号行政判决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行再字第6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镇平县石佛寺镇玉器厂(以下简称玉器厂)1989年8月14日开业申请报告书载明,建立于1969年元月的玉器厂属集体企业,由镇政府投资。故镇政府以石政(2005)54号《关于免去仵丰辽同志职务的通知》免去你玉器厂原厂长职务的行为,是对自己投资所属的集体企业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你作为该企业原经营人员,因镇政府免去厂长职务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免职文件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的结论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