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64号
闫如意诉汝州市人民政府、闫民安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平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闫如意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闫如意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