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37号
何世昌:
你因诉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行终字第160号行政判决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行申字第3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中央军委总参谋部、中央军委办公厅等国家军事机关门口上访的事实清楚,而上述国家军事机关并非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来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故你非正常上访行为属于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的情形,符合劳动教养适用条件。原审判决驳回你要求撤销被诉劳动教养决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